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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生,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业大厦南塔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才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中云,***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平湖配送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大岭路18号。
负责人:郑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中云,***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平湖配送中心行政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平湖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配送中心在二审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中承认是其管理人员罗某使用暴力手段管理员工,将***打伤,主要过错在于罗某,***系受害者,***配送中心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的,均是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辞退。上述规章制度不合情理,一审法院认可***配送中心将其作为辞退的依据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及判令***公司、***配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4800元。
***配送中心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请求及***配送中心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配送中心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主张系因工作原因与罗某发生争执,***配送中心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上称“***把罗某骂晕”没有依据。本院认为,***配送中心提交的《报警回执》《深圳市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证明***在公司与人争吵、骂架的事实,违反了***配送中心《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违反《员工手册》,并无不当。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配送中心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的复函》,证明***配送中心辞退***已通知了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辞退程序并无不当。***主张***公司、***配送中心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