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温民终字第1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