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459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其厚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其厚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4元减半后收取78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2元,由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