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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同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2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1民破第30-1号民事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为破产管理人。
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91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董超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