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00697号
原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园,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巴特勒(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