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864号之一
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晓路61号康康谷商业中心7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原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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