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114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44677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超(特别授权),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一场家庭户**,系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94863K。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啸(特别授权),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