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114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44677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超(特别授权),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一场家庭户**,系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94863K。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啸(特别授权),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