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2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46775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1幢1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吾名。
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杜世培。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5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76563元及自2020年4月22日起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