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19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17层1-5层、10-15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锦绣玲珑府1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46775X。 法定代表人:**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701-703、705-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3967312P。 负责人:全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与***、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宏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寿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保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丰公司赔偿原告已垫付的理赔款69000元;2、被告人寿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驾驶宏丰公司所有的×××号车辆行驶至杭州萧山红十五线时,与案外人任长水驾驶的承保在原告处的×××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自行协商认定***全责。该事故给×××号车辆造成经济损失69000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对承保车辆履行赔付义务,并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其系宏丰公司员工,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 宏丰公司辩称:×××号车在人寿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人寿保险赔付。 人寿保险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对69000元的车损报废价格没有异议,但人寿保险与原告的投保人在事故后有签署过一份损失确认协议,明确人寿保险认可损失69000元,但该车的残值属于人寿保险,案涉车辆经询价,残值为8000元,故要求在69000元的赔款基础上扣除8000元残值,同意赔偿61000元。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系宏丰公司员工,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人民保险经市场询价,ALM287号车残值为2000元,人民保险发通知函告知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工作人员并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人民保险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报案记录、协商定损协议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解体证明、索赔申请书、索赔权转让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报价单、通知函,人寿保险提供保险单、定损协议书的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任长水驾驶向原告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号车辆,与***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理赔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因×××号车辆在人寿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寿保险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关于人寿保险应当赔付的金额,因车辆残值经市场询价为2000元,且人寿保险对人民保险的通知函已签收确认,故本院认定人寿保险赔付的金额为69000元车辆报废价格扣除2000元残值的金额,即6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理赔款67000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26元,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负担737元。 杭州宏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