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50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亨达佳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薛悦书记员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