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加工费52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7月6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2020年7月7日、7月20日、9月24日、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被另案冻结,本院已经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4、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对于被执行人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在***生活用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在诉讼已经冻结,执行中本院与***生活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告知本院该债权支付条件尚未达成,故本案暂无法执行,待支付条件成就之后方可予以执行。6、2020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宗鸣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