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

455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82民初455号
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承揽工作,两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给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全部加工费并按月利率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被告要求加工母线槽等产品,截止2018年8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费503948元,双方签订结账、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2、欠款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欠款利息;3、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25日偿还本金贰拾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10日偿还本金贰拾万元及利息,余款本金壹拾万叁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还清;4、如被告***有一次未按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被告***除偿还欠款本息外,还需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欠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两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3月15日尚欠原告加工款本金401794元、利息56252元,两被告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壹拾万-贰拾万元及利息,余额及利息于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期间利息按月息2%计算。因两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应给付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加工款本金401794元、逾期付款利息56252元及后续利息(以4017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聂道胜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