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182民初4204号
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定作物,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理应及时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久拖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价款525000元的事实,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仅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原告主张自2019年2月1日起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有被告支付加工费52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配电箱一批,总价款750000元。合同还约定:交货地点为苏州爱丽思项目现场。付款时间为预付款10%作为定作物预付款,定作物生产完毕,货到现场初验合格7日内付合同款60%,安装送电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能及时付款的,需按未按期支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定作物,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2018年11月27日,被告仅支付225000元,剩余价款525000元未能按约支付。2019年4月17日,原告委托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一份,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9年9月,爱丽思生活用品(苏州)有限公司(配电箱使用单位)出具《配电设备运行报告》一份,载明:“我公司使用的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配电柜,配电箱于2019年1月投入送电运行,设备运行正常。感谢合作!”审理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材料,限其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但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加工费52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9758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678元,由被告江苏昌东宝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亚文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