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固隆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2、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陈 武
审判员 吴春洪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