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江达南路一巷32号。
法定代表人:曾绍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学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穗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明,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香,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南,男,该台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森公司”)因与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从化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赢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长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穗新、李晓玲,被上诉人从化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香、陈敬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赢森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长讯公司支付赢森公司工程款643996.42元;2.长讯公司支付赢森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643996.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3.从化电视台对本案中的全部债务与长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长讯公司、从化电视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72717.37元给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7271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5198元(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498.67元,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9.33元。
判后,赢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3.判决从化电视台对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长讯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从化电视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未依法认定从化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法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未依法查明、认定从化电视台欠付长讯公司工程款的事实的前提下,便径直草率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从化电视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正。在(2020)粤01民终6436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认定在同一工程中,从化电视台应当就其发包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违背了“同案同判”原则,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上,请求依法支持赢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从化电视台辩称:1.同意一审判决;2.已生效的(2020)粤01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赢森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马文峰支付工程款342704.42元及利息,并判决从化电视台对赢森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赢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马文峰申请,从化法院已扣划从化电视台3950**.23元偿还赢森公司欠马文峰的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3.本案案涉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910143.87元,该款项包括之前已经结算的1445415.70元和本案一审中结算的464728.165元。长讯公司在一审中已确认收到从化电视台支付的工程款1445415.70元,鉴于从化电视台已代赢森公司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等合计395021.23元,即从化电视台仍需向长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69706.93元;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化电视台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从化电视台需要承担的金额为69706.93元,一审中,从化电视台积极推进结算,主张调解结案,二审中仍然主张调解结案。
长讯公司述称:长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已提及本案相关请求,关于从化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从化电视台在欠付长讯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里面也是有一个支付凭证,从化电视台支付了生效判决的相应款项。如果长讯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从化电视台要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长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长讯公司无需向赢森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判令驳回赢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赢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工程款存在重复主张,在查明长讯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等问题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工程款已被另案主张且执行完毕,一审判决认定“长讯公司应当向赢森公司支付工程款472717.3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生效的(2020)粤01民终6436号案民事判决,从化电视台已经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95021.23元,已经支付上述判决的工程款且已经执行完毕,但赢森公司却在本案主张已经执行完毕的案涉工程款,存在重复主张,在同一案涉项目从化电视台已支付实际施工人马文峰工程款之后,长讯公司欠付其分包人赢森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当扣减上述同一案涉项目发包人已支付的部分数额却未扣减。此外,《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结算(总表)》对应的结算金额为464728.17元应当为从化电视台应付长讯公司而非长讯公司应支付赢森公司的结算款。长讯公司在还未收到从化电视台的剩余工程款且未收到赢森公司发票的前提下,赢森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长讯公司无需先垫付给赢森公司。2.马文峰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收案涉工程款的事实,关系从化电视台作为发包人,长讯公司作为承包人应付案涉工程款的认定,其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马文峰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实际施工人,对查清长讯公司欠付赢森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有重要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以维护长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赢森公司辩称:坚持上诉意见。
从化电视台述称:与上述陈述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从化电视台二审提交一审法院(2021)粤0117执2518号案的材料,显示该执行案的执行依据文号为(2020)粤01民终6436号,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扣划从化电视台银行存款395021.23元至该院执行款专户中,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赢森公司认为从化电视台应当另案追偿,长讯公司认为在核减应付款项后,其无需向赢森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粤0117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一、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342704.42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马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粤01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对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马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赢森公司、长讯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长讯公司上诉认为马文峰是实际施工人,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以查明长讯公司欠付赢森公司工程款数额。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处理的是赢森公司、长讯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马文峰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赢森公司、长讯公司之间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故本院对长讯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赢森公司上诉要求从化电视台对长讯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马文峰作为原告以赢森公司、长讯公司和从化电视台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可见赢森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从化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长讯公司上诉认为从化电视台已经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95021.23元,该款项应当在长讯公司应付赢森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中扣减。对此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从化电视台对赢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赢森公司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故一审法院划扣从化电视台的款项用以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从化电视台付款后,赢森公司据此不再需要向马文峰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不得从长讯公司处重复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鉴于从化电视台向案外人马文峰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342704.42元,故长讯公司应支付给赢森公司的工程款也应作相应扣减342704.42元,即长讯公司还应向赢森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12.95元及相应利息。因一审法院扣划执行款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故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的利息按照本金472717.37元计算,2021年10月16日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30012.95元计算。
综上所述,赢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长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一审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鉴于当事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予以改判,即变更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并驳回赢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0012.95元给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47271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以130012.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198元,由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49元,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74元,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惠敏
书 记 员  林谷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