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3453号
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91645P。
法定代表人:曾绍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系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波,系广东方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1003U。
法定代表人:洪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穗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锋,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8455401265M。
法定代表人:谢晓明,职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香,系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南,系该台员工。
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森公司)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从化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钟慧波,被告长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穗新、邓晓锋,被告从化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香、陈敬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赢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长讯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3996.42元;2.被告长讯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643996.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3.被告从化电视台对本案中的全部债务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服务费。事实和理由:从化电视台发包的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项目是由长讯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并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从化电视台与长讯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如下:2017年1月20日的《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项目合同》,2017年1月21日的《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补充合同》,2017年1月30日的《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补充合同》;长讯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如下:2017年1月的《项目施工分包协议》,2017年1月19日的《项目施工合作协议》。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完工时间为2018年11月,完成总产值为2081422.92元,已结算验收部分为1445415.7元,未验收部分为636007.22元,已付工程款为1437426.5元,尚欠工程款为643996.42元。原告多次向长讯公司及从化电视台催款无果,又于2020年1月向长讯公司催款,并催促长讯公司向从化电视台积极请款。截至(2020)粤01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出具时止,长讯公司累计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345550.82元,后长讯公司再于2020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875.68元,至此长讯公司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437426.5元。长讯公司又于2020年1月9日向从化电视台发出《关于加快“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项目”相关收尾工作的函》,也确认了截至发函之日从化电视台仍拒绝验收产值合计636007.22元的工程量并拒付工程款,以及仍拖欠长讯公司50万元、447040.27元应付未付工程款。原告已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于2018年1月交付使用。但被告长讯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从化电视台应就本案全部债务与被告长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案外人马文峰在(2020)粤01民终6436号案中提交的7份结算表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15份结算表,两者工程量、施工内容及范围基本一致。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全部驳回。理由是:一、我方与原告依法签订合同,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我方与原告签订两份《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将附墙架设吊线、布放光缆、安装挂式光机箱等非主体工程分包给赢森公司,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二、我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3.5条约定:“支付进度:(1)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验收证书,还有在建设单位付款并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预算金额向乙方支付预算款的80%(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0%)。(2)工程结算完成经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结算后,甲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在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第3.6条约定:“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该项目进度的纸质确认表、乙方提交的《请款申请书》、建设单位的相应进度付款/拨款后,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如因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款项,造成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项目及其全部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资金结算风险;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至目前之止我方一共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项1445415.70元,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329782.43元,付款比例达92%,我方在项目未确定最终结算款项前,为充分保障原告的合同权益,已支付了超出《协议》所约定的付款比例。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三、案涉工程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我方就该项目一直积极向建设单位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主张付款,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20年1月向其发出催款函件,但建设单位一直没有解决验收和款项支付的问题。由于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结算、未支付款项,未达到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支付款项条件,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部驳回。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广播电视台辩称,一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为长讯公司,我方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诉称多次向我台催款无果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方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我方对本案中的全部债务与被告长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与长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服务费于法无据,原告该诉求不成立;二是我方对长讯公司已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收到长讯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已按发票金额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三是对于原告证据清单上证据10涉及的工程,由于长讯公司一直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双方对该工程并未进行验收,无法确认长讯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长讯公司也没有开具发票,依据我方与长讯公司的合同约定,暂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该部分的工程款待我方与长讯公司结算后支付;四是(2020)粤01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方对该案原告欠付的工程款342704.4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而该工程款已经包含在本案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中,故本案原告起诉的标的存在重复主张,如果原告未履行该判决书判决的付款义务,我方将有被法院执行的可能。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对长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与长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服务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从化电视台向被告长讯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显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被告从化电视台的委托,就被告从化电视台20**-2017年度电视有线电视网络安装资格项目(GZJCZB2016-039)采购公开招标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项目内容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20**-2017年度电视有线电视网络安装,中标金额为190万元,服务费11100元。
2017年1月20日,被告从化电视台作为甲方与被告长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项目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被告从化电视台网络安装资格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项目编号:GZ××39)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项目之事宜签定框架合同如下:第一条、安装服务概况:1.服务范围:甲方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2.服务地点:从化区内(包括各镇街)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合格结算后所核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4.服务内容:按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5.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服务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即:乙方按合同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甲方不提供的工具、仪表。第二条、承包方资质保证:1.乙方必须是信息产业部、建设部或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工程所需材料等。2.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和乙方的书面请求及时回复乙方的上报材料和进行工程的验收结算,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6.对乙方所承接的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工程项目,甲方将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第五条、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1.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下达到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工程任务,并确保工程进度质量。7.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按甲方标准上报竣工资料,并由监理公司确认后交给甲方。10.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接的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工程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工程承包资格,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回。第六条、测试和工程验收:1.乙方施工完毕,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有关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见甲方的相关文件和标准。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工时工量及工程材料用量的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第七条、工程价款:1.工程结算以及付款方式:工程结算方式按招标代理公司中招标确认的最终评审结果的投标单价,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1)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工程款给乙方,若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则甲方将按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2)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3)结算时,乙方先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由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第十条、违约责任:3.乙方延误本合同的合同工期在30天以内,甲方将按每延误一日扣除乙方工程价款总额的1%作为罚金。该合同尾部甲方处盖有被告从化电视台公章及有授权代表人签名,乙方处盖有被告长讯公司公章及有授权代表人签名。
2017年1月21日,被告从化电视台作为建设方与被告长讯公司作为施工方签订《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补充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架空光缆、同轴电缆及管道敷设光缆、电缆等安装项目》相关规定,建设方、施工方就本单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单项工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工程规模为本次工程涉及从化市有线电视架空光缆、同轴电缆及管道敷设光缆、电缆等安装。二、施工工期: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4天。三、合同金额:工程概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四、付款方式:本补充合同签订后,按整体工程施工期间内单项下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金额为单项施工金额依据,直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结算。该补充合同尾部建设方处盖有被告从化广播电视台公章并有委托人签名,施工方处盖有被告长讯公司公章并有委托人签名。
2017年1月30日,被告从化电视台作为建设方与被告长讯公司作为施工方签订《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补充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架空光缆、同轴电缆及管道敷设光缆、电缆等安装项目》相关规定,建设方、施工方就本单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单项工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2,工程规模为本次工程涉及从化市有线电视架空光缆、同轴电缆及管道敷设光缆、电缆等安装。二、施工工期: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4天。三、合同金额:工程概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该补充合同其余内容与2017年1月2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内容一致。
被告长讯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合同编号为GD××78),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及主要工作量:1.1工程内容为光缆、电缆和设备安装,1.2项目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工程名称为广州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工程项目编号为GD××98-01),1.3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施工进度计划为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以上项目施工。1.4合作方式为:非主体工程分包,其中分包项目承包的非主体工作内容及主要工程量:附墙架设吊线34000米,布放光缆2323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300台等。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根据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将由甲方或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到指定场所。2.1.2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委托函,负责对工程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处理有关工程技术问题。甲方委派项目经理陈建明,联系方式189××××****;甲方委派现场工程师聂伟明,联系方式138××××****。2.1.8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办理项目价款的结算工作。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指定(曾绍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3××******)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期间乙方内部及与甲方、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定(马文峰,联系电话135××******)为现场工程师;指定(陈凯圣,联系电话188××******)为工程结算联系人,负责与甲方之间结算相关的协调联系工作。2.2.15负责按甲方或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向甲方提交2份交工验收资料和2份结算资料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开具乙方所得价款等额的发票给甲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分担项目结算的资金风险。2.2.18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项目价款。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3.2计价方式:3.2.2按完成工作量计价:(1)费用计取办法:本项目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2)按项目工作量清单计价。3.3本合同总价暂定为920000元,其中工程服务费用920000元、税款27600元,税率为3%。以上工程总报价包含税收费用、安全生产费(13800元)、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费。该总价为预算价,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结算。3.4工作量核算和确认:3.4.3最终结算费用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及经甲方核实后的施工费用为准。若结算额超本协议总价15%,则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结算余款支付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及未由甲方核实的,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3.5支付进度:(1)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验收证书,还有在建设单位付款并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预算金额向乙方支付预算款的80%(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0%)。(2)工程结算完成经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结算后,甲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在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3.6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该项目进度的纸质确认表、乙方提交的《请款申请书》、建设单位的相应进度付款/拨款后,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如因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款项,造成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在乙方提供等额合规财务发票后15个工作日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项目及其全部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资金结算、支付风险: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4.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在完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编制完整的竣工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或提供竣工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无法审核或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构成违约。5.2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尾部甲方处盖有被告长讯公司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名,乙方处盖有原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2017年1月19日,被告长讯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CX××××12),约定:第一条合作方式及内容:1.1合作内容为光缆、电缆和设备安装,1.2项目名称为广州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2,工程项目编号为GDC××××01),1.3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施工进度计划为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以上项目施工。1.4合作方式为:非主体工程分包,其中分包项目承包的非主体工作内容及主要工程量:附墙架设吊线34000米,布放光缆2323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300台等。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根据商定的分工范围: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将由甲方或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到指定场所。2.1.2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委托函,负责对工程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处理有关工程技术问题。2.1.8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办理项目价款的结算工作。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指定曾绍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3××******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期间乙方内部及与甲方、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定陈凯圣,联系电话188××******为工程结算联系人,负责与甲方之间结算相关的协调联系工作。2.2.11负责按甲方或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向甲方提交2份交工验收资料和2份结算资料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开具乙方所得价款等额的发票给甲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分担项目结算的资金风险。2.2.17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项目合作价款。第三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3.2本工程乙方施工合作总报价按上述合作范围和方式,暂定为920000元;其中施工费用920000元、税款27600元,税率为3%。以上工程总报价包含税收费用、安全生产费(13800元)、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费。最终结算费用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并经甲方核实后的施工费用为准。若结算额超本协议总价5%,则双方另行签订结算余款支付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并经甲方核实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合作费用。3.3支付进度:(1)预付款:收到建设方的预付款后按照甲方制度流程支付给乙方。(2)进度款:我司收到建设方进度款后将依据甲方或监理的确认进度,作为付款依据进行支付进度款。(3)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施工分包结算的支付与建设单位制订的“分期付款比例”保持一致。(4)安全生产费支付:在甲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中包含全额的安全生产费。3.4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相应进度拨款后,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如因建设单位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款项,造成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在乙方提供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合法税务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同名银行账户。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项目及其全部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资金结算、支付风险: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安全、竣工验收:4.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在完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编制完整的竣工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或提供竣工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无法审核或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构成违约。5.2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尾部甲方处盖有被告长讯公司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名,乙方处盖有原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被告长讯公司向原告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报送的《开工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该报告有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从化电视台盖章确认。
《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交工日期为2017年8月1日,实际工期为29天,计划工期为30天,工程概预算为256591.89元,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结论出具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该报告有被告从化电视台、被告长讯公司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原告提交16页共15份《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结算(总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施工单位为被告长讯公司,没有标明日期,均加盖了被告长讯公司的公章。分别列明了单项工程名称及施工地址、单项金额及总额,总额分别为147819.55元、108772.34元、130300.39元、68315.83元、57122.67元、30539.46元、4180元、209072.30元、135303.26元、19076.95元、4373.80元、1045元、1045元、279948.57元、248500.58元,合计金额为1445415.7元。庭审中,被告长讯公司、从化电视台均表示对上述结算表的三性无异议,但被告从化电视台认为被告长讯公司已完成并验收工程部分的金额应为1444370.70元。
2017年9月26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2020年8月28日,被告从化电视台分别向被告长讯公司转账256591.89元、290458.35元、300000元、50000元、200000元、248500.58元、99864.88元,合计1445415.7元。
被告长讯公司向原告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报送的《开工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该报告有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从化电视台盖章确认。
《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2,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交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实际工期为200天,计划工期为30天,工程概预算为256591.89元,验收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验收结论为合格,结论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该报告有被告长讯公司、被告从化电视台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原告提交5页共3份《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结算(总表)》,前两张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项目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后一张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线路工程(结算汇总表),施工单位为被告长讯公司,没有标明日期,均加盖了被告长讯公司的公章,并手写有“未验收”字样。分别列明了单项工程名称及施工地址、单项金额及总额,总额分别为208511.39元、60929.40元、366566.43元,合计金额为636007.22元。庭审中,被告长讯公司表示对上述结算表的三性无异议,被告从化电视台确认工程结算表里长讯公司已做的工程内容,但对工程量及金额不予确认,该部分工程未验收。
2017年10月20日、2018年2月1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2020年9月8日,被告长讯公司分别向原告转账236064.54元、543221.68元、46000元、184000元、182620.53元、46000元、91875.68元,合计1329782.43元。
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长讯公司、从化电视台及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认《2018年长讯公司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显示:楼盘工程,城区网改工程,抢修、迁改类工程原送审金额合计636007.22元,现审定金额为464728.165元。
另查明,案外人马文峰作为原告以赢森公司、长讯公司和从化电视台作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赢森公司向马文峰支付工程款610926.45元及利息(利息以610926.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长讯公司、从化电视台在未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赢森公司、长讯公司、从化电视台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粤0117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后赢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1民终6436号立案受理,并在该案中查明:从化电视台、长讯公司就部分工程进行结算,金额为1445415.70元,从化电视台已实际支付1237906.75元。
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确认:1.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被告长讯公司称上述工程交付时间大概为2018年上半年,被告从化电视台称交付时间大概为2019年。
原告称,其主张的后三张工程结算表对应的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马文峰与郑浩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后因原告逾期缴纳鉴定费,本院按原告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本案原告主张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本案与(2020)粤01民终6436号案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其次,本案原告是基于其与被告长讯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案原告马文峰则是基于其与本案原告赢森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两案诉讼标的存在不同,再次,本案诉讼请求与前案亦存在不同。综上,本案原告的主张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涉案《项目施工分包协议》《项目施工合作协议》效力的问题。根据本案证据可知,被告长讯公司取得涉案工程的承包权后,与原告签订《项目施工分包协议》《项目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工程施工范围为光缆、电缆和设备安装,结合被告长讯公司与被告从化电视台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等来看,上述《项目施工分包协议》《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实为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长讯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项目施工分包协议》《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关于被告长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问题。原告及两被告均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对应的施工内容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应视为被告长讯公司对上述工程的质量并无异议,由于《项目施工分包协议》《项目施工合作协议》无效,故被告长讯公司应参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提交16页共15份《从化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结算(总表)》对应的金额合计为1445415.7元,庭审中,被告长讯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而被告从化电视台则认为上述金额应为1444370.70元,根据(2020)粤01民终6436号案查明的事实,即“从化电视台、长讯公司就部分工程进行结算,金额为1445415.7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从化电视台支付给被告长讯公司的工程款也为1445415.70元,且被告从化电视台亦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已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故应以1445415.70元作为上述结算表对应的结算金额,又因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9月24日共同签认了《2018年长讯公司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载明三方审定的剩余5页共3份《从化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结算(总表)》对应的结算金额本院确认为464728.17元(按记载的464728.165元四舍五入计算),故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910143.87元(1445415.70元+464728.17元),现原告自认被告长讯公司已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1437426.5元,则被告长讯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2717.37元,对于被告主张的工程款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由于涉案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根据原告及两被告对交付时间所述,均早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即2020年1月11日,故原告主张以工程款472717.37元为基数,自该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从化电视台的承责问题。原告确认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从化电视台与原告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被告从化电视台就本案中被告长讯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72717.37元给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7271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5198元(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498.67元,原告广州市赢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