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
原告***诉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