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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2民初88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五里店新建区三号小区生产办公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天星东路4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锃。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天胤科技有限公司、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0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