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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6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5843.40元;二、被告(原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038.05元、2022年2月工资差额2362.16元;三、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原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担。” 长讯四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二、五项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长讯四分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在未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单方面向长讯四分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其在寄出该文件前后均未到公司上班,由此可见是***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长讯四分公司不存在降低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调整工作岗位以及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长讯四分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是在***认可并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不存在被变相逼迫辞职的情形。因市场变化和疫情影响,老业务冗员但新业务无人胜任,长讯四分公司于2021年开始进行管理架构改革,进行结构调整和岗位选聘。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和2022年1月21日开展两次公开选聘工作,***均积极报名参与竞选,由此可以证明***认可并支持长讯四分公司上述管理行为。***竞选岗位落选后,因不服竞选结果,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从2022年2月21日开始一直请年假至2月28日;2022年3月1至3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培训,2022年3月4日又请年假。***擅自不参加公司培训,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又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长讯四分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二、长讯四分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未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变化在于绩效工资的变化。绩效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创造业绩进行考核量化分配的手段,与员工挂钩,具有浮动的特征。且双方已就绩效工资方案调整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均是按照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绩效工资方案进行计算,长讯四分公司均已足额发放。对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绩效工资。***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与2020年4月之后的工资基本持平,且略高于2020年4月之后的工资,长讯四分公司不存在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无需支付一审法院所述工资差额。对于***2022年2月的工资。根据长讯四分公司电函[2021]238号文,***因为竞选失败被列为冗余人员,由各一级分支机构综合部负责管理,停发绩效工资,该文件已送达至***,***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就绩效工资方案调整达成一致。且2022年2月***仅参加培训,未产生工作绩效,故该月***的绩效工资为0元,应发工资为2060元,代扣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505.44元,长讯四分公司已足额发放。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针对长讯四分公司的上诉,***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长讯四分公司无故降低***工资,且拒不向***提供劳动条件,***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长讯四分公司以结构调整、岗位选聘为由,无故降低工资,企图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且不提供劳动条件,不能成为其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长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长讯四分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无异议,***、长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径行维持,不予审查。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经济补偿。***以长讯四分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长讯四分公司称其从2021年开始管理架构改革,涉及到员工岗位变更,***竞岗失败后,不服从管理规定,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查,长讯四分公司先后于2021年5月、2022年1月开展竞岗,竞岗前***职位为项目二部主管,竞岗失败后一直待岗培训,长讯四分公司没有再为其安排工作。工资条及银行流水显示,***竞岗前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长讯四分公司以***参与竞岗并知悉竞岗方案及结果为由,视为双方已就岗位调整协商一致,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长讯四分公司未能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安排工作,且***岗位调整后工资收入降低,其调岗行为违法,***据此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的入职、离职时间以及月工资收入,认定长讯四分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3843.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022年2月工资差额。长讯四分公司上诉认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变化在于绩效工资的变化,双方已就绩效工资方案调整达成一致意见。长讯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的工资调整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长讯四分公司于本案一审提交中国通服长讯[2020]46号文证明,已改变原有的绩效考核方法,但该文发出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长讯四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20年1月至4月的绩效变化依据,故***主张按其2019年的平均实发工资核算2020年的工资差额于法有据,经核算,长讯四分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3038.05元。关于2022年2月工资,长讯四分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停发***绩效工资,且该月实发工资仅505.44元,远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收入水平,故一审法院认定长讯四分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经核算,长讯四分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2月工资差额2362.16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讯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区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