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148号
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C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09918C。
法定代表人:赵洪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城镇存瑞北路东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3442264T。
法定代表人:李成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安徽开拓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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