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天从机械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2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3249XU。

法定代表人:王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梅,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田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796342。

投资人:王志善,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人民币4191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9元、执行费人民币618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因余额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的投资人王志善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青岛天从机械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吕晓辉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雅茹

书 记 员 陈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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