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3249XU。
法定代表人:王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福州路3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224745。
法定代表人:SVENWOLF。
上诉人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2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本案应由该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签订的《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中约定,交货地点为福建南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福建省南安市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裁定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一审裁定莱斯特瑞兹机械(太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29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艳蓉
书 记 员 XX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