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4780号
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3249XU。
法定代表人:王秋良,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八一里8栋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54025780R。
负责人:梁宁。
被告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18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03485284。
法定代表人:薛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朝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金玲
速录员 杨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