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6038号之一
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州大志天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案外处理涉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沈筑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