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3083433336。
被执行人:**璟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CNB2H5P。
**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与**璟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49.9336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9.933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