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3083433336。
被执行人:**璟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CNB2H5P。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506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506726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