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8号开元花园B1-3-2701。
法定代表人:吕世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安中山医学门诊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18号瑞景华庭12号。
经营者:杨斌。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安中山医学门诊部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9)第5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据此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长安中山医学门诊部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9)第587号调解书指定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 玉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张国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