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215号
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天元商务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吕世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博,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焦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