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2282号之一
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以南,江东五路以东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与***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众普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