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云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