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5235号
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5号楼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帮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