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587号
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原告将***列为被告与其提供身份证上载明“陈明生”不一致,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灵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占卿
书记员  田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