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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650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付,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李国中,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永,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王应仿,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许连发,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十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旧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十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2789426Y,住所地盱眙县虎泵路果园小区A区9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付、***、李国中、***、***、***、***、**永、***、***、王应仿、***、**、***、许连发、***、***与被告***、***、江***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付、***、李国中、***、***、***、***、**永、***、***、王应仿、***、**、***、许连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李国中、***、***、***、***、**永、***、***、王应仿、***、**、***、许连发、***、***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李国中、***、***、***、***、**永、***、***、王应仿、***、**、***、许连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李国中、***、***、***、***、**永、***、***、王应仿、***、**、***、许连发、***、***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