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苏1084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39670.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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