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9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以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欠款。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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