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与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50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肖航,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滨河园商业楼A座4号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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