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50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肖航,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滨河园商业楼A座4号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