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83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11号逸翠园2期2幢1**14层1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凯丽大厦1幢2**22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申请费4,285元,以上合计4,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