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83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11号逸翠园2期2幢1**14层1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凯丽大厦1幢2**22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昂泰兰捷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申请费4,285元,以上合计4,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