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肖娟,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办事处王伙村。
法定代表人:黄臻,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74490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和被告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唐京霞
审 判 员 赵运国
人民陪审员 吴亚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