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3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海,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办事处王伙村。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臻钢结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自2016年起即存在业务往来,而非仅仅是原审判决认定的“2017年至2018年,***多次承接精臻钢结构公司的钢结构安装工程”。精臻钢结构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所付的12万元中是否包含了2016年应付的劳务费,精臻钢结构公司是否付清了除***起诉的三笔业务外的其他劳务费,尚未查清。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业务和已付款项进行核对后,认定精臻钢结构公司是否仍有未付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静平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