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特2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诉讼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任志敏
审 判 员     毛松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荆丹
书 记 员      刘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