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172号
原告:**,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昊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3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13234元,本院退还原告**4111元。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 育
书 记 员 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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