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民初3582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3380928D。
原告**诉被告***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和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欣玮
书 记 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