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玖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523号 申请人:青海玖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土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青海玖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玖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600元。申请人以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5600元,如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时,则补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剩余不足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98元,由申请人青海玖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