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润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91民初158号 原告: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南,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