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4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垫付款392129.43元及利息(以315897.4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以762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均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至被执行人乙实际清偿日止);二、被执行人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甲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三、被执行人丙对被执行人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乙、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乙、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乙、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乙、丙均逾期未履行。2023年12月4日,乙向本院报告其在丁有应收账款。丙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乙、丙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丙名下虽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其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均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乙名下虽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其涉及其他案件,部分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部分账户有极少量存款,不具备执行价值;部分账户系农民工工资账户,无法进行司法冻结。被执行人乙在丁相关施工项目中有尚未结算支付的债权,本案已办理查封手续,要求丁停止办理上述款项的转移、支付等。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乙、丙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乙、丙高消费。
2024年3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40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犇
审判员**
审判员应佳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