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137号
原告: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5556035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通荷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9UL9E1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峰东路558幢302。
负责人:**。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山分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明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