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1民初2117号
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22379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中外(威海)生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财产保全费2553元,均由原告山东隆济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