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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808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际华3542项目部,地址: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与207国道交汇处。 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际华3542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际华3542项目部”,前述两被告诉讼主体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