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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695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范县。 被告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道9号华熠大厦A区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DFL6F。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20年6月2日。 二、工作岗位:电工。 三、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约定时薪标准工时制,可以根据加班时间进行调休,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 四、工资情况:试用期综合工资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下同),使用期满后的综合工资为每月5500元。 五、最后工作时间:2020年12月29日。 六、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请:原告确认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被告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4.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25元,但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还应支付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125元。仲裁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明细表》确认原告休息日加班情况为2020年7月18日半天及2020年8月9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月7日各一天,结合原告试用期前后的工资基数,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合计4.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082元(5000元÷21.75天×1.5天×200%+5500元÷21.75天×3天×200%-112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考勤月度汇总表,主张被告已安排原告调休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但未就此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予以认可,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七、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及原因: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找原告协商离职事宜,***支付奖金及加班费,并让原告在离职申请上签字。被告在仲裁及本案中提交经原告签字确认的《员工辞职呈报书》证明原告系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辞职,原告主张被被告欺骗和强迫才在“个人离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 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从被告提交的《员工辞职呈报书》可以证明原告系以个人原因辞职,原告称系被逼所签,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诉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义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责,如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告可以向相关部门请求解决,原告要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年终奖、高温补贴、项目奖金、务工赔偿金的诉请:原告在本案中另外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8250元、高温补贴750元、项目奖金2000元、因工资问题误工赔偿金5500元,因该部分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故本院不予处理。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十二、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的社保金;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公积金费用;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合计4.5天的加班工资1125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00元;5、由被告承担仲裁的全部费用。 十三、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加班合计4.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08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的社保费用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7个月的公积金1736元;3、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8250元;4、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750元;5、被告支付原告项目奖金2000元;6、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辞退赔偿金5500元;7、被告支付没有足额发放的加班费1250元;8、被告支付因工资问题的误工赔偿金5500元。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告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回执,证明已于2021年3月26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原告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合计4.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0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