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81民初3805号之三
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段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投晋东南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三甲镇北李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某,山西建投晋东南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投晋东南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邯郸市筑远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 占 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晓燕
书 记 员 张丽芳